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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资讯  >  漳平资讯  >  每年20元可以买保险了,管一年!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赶快去交!
每年20元可以买保险了,管一年!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赶快去交!
2019年10月26日 22:40   浏览:769   来源:漳平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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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农村金融改革工作,联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公司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医疗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投保对象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下同),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

2
保障责任及保费

  1.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公司。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周年,到期可续保。

  3.保险责任: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给予11000元的补偿;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等级最高给予10000元的补偿;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偿;因意外导致住院的每日补贴30元,最高给予180天5400元的补偿。

  4.保险费:每份补充意外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元,以户为单位缴费。

3
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医疗业务的有效补充,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补充意外保险工作作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新农合收费工作和城镇居民医保收费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工作水平。

附件:漳平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平市实施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精神,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医疗工作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漳平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 目的意义

  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福祉,是一种保障适度、保费低廉、赔付简便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补充,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城乡居民保险保障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各乡镇(街道)要站在服务三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中国人寿漳平支公司、龙岩医保中心漳平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实施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

公司(以下简称“市人寿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出生28天以上的全体参合

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作为补充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每份补充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元。

  (五)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每一被保险人每份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最高赔付标准为11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赔付标准为10000元,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11000元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续保的不受30日

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按疾病身故最高赔付标准1000元给付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导致住院每日定额给付30元,最高给予180天5400元的补偿。

  6.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目标任务

  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意外保险统一部署、

  同步开展、自愿缴费的原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的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合人数的5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各单位实现100%全覆盖。

四、实施步骤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保险工作的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0月18日—10月31日)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保险政策,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 承保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8日—12月31日)

  一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收费的组织部门在征缴中一并按户收取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合计收费27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费250元/年·人,补充意外保险20元/年·人),并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协调、指导和培训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是由市人寿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参加补充意外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整理和保险费缴交的对接。

  三是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保险有关手续,提供保险单或个人凭证。

  四是对于城乡居民在承保实施阶段未投保而在2020年期间提出投保的,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协调处理。

  (三) 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

  进行综合评估总结验收,由市人寿保险公司对先进乡镇、(街道)、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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